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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
加入时间:2019-11-26    作者:杨志凌    阅读:4186
  

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2019年10月24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配套文件的公告,配套文件共3个,分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能力建设指南(试行)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(试行)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(试行)。
《办法》对编制主体、技术能力建设、信用管理、编制单位准入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、监督检查、行业水平评价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,归纳相关条目,总结如下:
(1)编制主体:只要具备技术能力和环评工程师,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都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,不再受原环评资质制约。
(2)技术能力建设:有专门的配套文件,但只是一个推荐文件,没有罚则,仅作为建设单位选择环评机构的一个参考,也是招投标控制条件的一个选项。
(3)信用管理:设有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,分别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,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;有专门的配套文件,《办法》设置有罚则,直接关系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能继续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。
(4)编制单位准入:我院可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,没有制约因素。
(5)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: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全职人员、环评工程师和单位能力信心3个方面,不再存在原单位资质级别及类别、环评工程师登记制约。行业类别不再作为限制条件,如果有信心和能力,我院可承接水利水电、交通运输等所有行业项目的环评专题。
(6)监督检查: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、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,历年来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是相对严厉和认真的。
(7)行业水平评价:鼓励加强行业自律,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,环评编制不再受单位资质制约。
综上所述,我院具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准入条件和技术能力条件(人员资格),我院环评专业发展进入新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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